国家能源局成立于2008年,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能源局职责
(一)负责拟定能源发展趋势和相关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送审稿和规章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战略定位、整体规划和现行政策,推动能源深化改革,拟订相关制度改革,融洽能源发展趋势和改革创新中的重大问题。
(二)机构制订煤碳、石油、燃气、电力、新能源和能再生能源等能源,及其炼油厂、煤制然料和燃料乙醇的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范。按国务院规定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审批能源固资项目投资。具体指导融洽乡村能源发展趋势工作中。
(三)机构推动能源重特大机器设备产品研发以及有关重特大科研课题,具体指导能源科技创新、机械设备的引入消化吸收自主创新,协调工作有关重特大示范性工程项目和应用推广新品、新技术应用、新机器设备。
(四)负责核电厂管理方法,拟订核电厂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明确提出核电厂合理布局和重点项目审查意见,协调工作和具体指导核电厂学科建设,机构化工厂的核事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
(五)负责能源领域环保节能和資源开发利用,参加科学研究能源消費总产量保障措施提议,具体指导、监管能源消費总产量操纵相关工作中,对接能源生产制造基本建设和供求平衡。
(六)负责能源预测分析预警信息,公布能源信息内容,参加能源运作调整和应急保障,拟订我国石油、燃气贮备整体规划、现行政策并执行管理方法,检测世界各国销售市场供需转变,明确提出我国石油、燃气贮备订购、交替和使用提议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管理权限审核或审批石油、燃气贮备设备新项目,监管商业服务石油、燃气贮备。
(七)管控电力销售市场运作,标准电力市场监管,监督管理相关电费,拟订各类电力輔助服务项目价钱,科学研究明确提出电力广泛服务项目现行政策的提议并监管执行,负责电力综合执法。管控燃气管道网设备的公正对外开放。
(八)负责电力生产安全监管、可信性管理方法和电力紧急工作中,制订除核安全局外的电力运作安全性、电力工程建设安全施工、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性监管方法并机构监管执行,组织实施依规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依规机构或参加电力生产制造安全生产事故调研解决。
(九)机构推动能源国际交流,按职责分工同国外能源主管机构和国际性能源机构交涉并签订合同,融洽海外能源综合利用工作中。按照规定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批能源(煤碳、石油、燃气、电力等)海外重特大项目投资。
(十)参加制订与能源有关的資源、税务总局、环境保护及解决气候问题等现行政策,明确提出能源调价和进出口贸易总产量提议。
(十一)担负我国能源联合会实际工作中。负责我国能源发展趋势经营战略的综合性融洽和服务保证,促进不断完善融洽工作机制。
(十二)筹办国务院办公厅、我国能源联合会及其国家发展和改革创新联合会督办的别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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