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有关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中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在做好本职工作全过程中坚持不懈和提升党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中的集中统一领导干部。工作职责是:
(一)依规依规对全国各地银行业和保险业推行统一监管,维护保养银行业和保险业合理合法、稳进运作,对派遣机构推行竖直领导干部。
(二)对银行业和保险业中国改革开放和监管实效性进行针对性科学研究。参加制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参加拟定银行业和保险业关键相关法律法规议案及其谨慎监管和金融顾客维护基本制度。拟定银行业和保险业别的相关法律法规议案,明确提出制定和改动提议。
(三)根据谨慎监管和金融顾客维护基本制度,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谨慎监管与个人行为监管标准。制定小额贷企业、股权融资性融资担保公司、典当公司、融资租赁业务企业、商业保理企业、地区投资管理企业等其他类型机构的运营标准和监管标准。制定网络借贷信息内容中介公司机构业务流程主题活动的监管规章制度。
(四)依规依规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以及经营范围推行准入条件管理方法,核查高級管理者任职要求。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从业者个人行为管理制度。
(五)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控、内控制度、资产充裕情况、资本充足率、运营个人行为和信息公开等执行监管。
(六)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推行当场查验和非当场监管,进行风险性与合规管理评定,维护金融顾客合法权利,严厉查处违反规定违规操作。
(七)承担统一定编全国各地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数据分析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给予公布,执行金融业综合性统计分析有关工作岗位职责。
(八)创建银行业和保险业风险性监管、点评和预警信息管理体系,追踪剖析、检测、预测分析银行业和保险业运行情况。
(九)会与相关部门明确提出储蓄类金融机构和保险业机构应急风险性应急处置的意见与建议并组织实施。
(十)依规依规严厉打击不法金融主题活动,承担非法融资的评定、依法查处和依法取缔及其有关协调工作工作中。
(十一)依据职责权限,承担具体指导和监管地区金融监管单位有关业务工作。
(十二)报名参加银行业和保险业国际经济组织与国际性监管标准制定,进行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沟通交流与国际交流事务管理。
(十三)承担国有制关键银行业金融机构职工监事的平时管理方面。
(十四)进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督办的别的每日任务。
(十五)职责变化。紧紧围绕我国金融工作中的基本方针和每日任务,进一步确立职责精准定位,加强监管岗位职责,提升外部经济谨慎监管、个人行为监管与金融顾客维护,守好不产生针对性金融风险性的道德底线。依照深化体制改革规定,逐渐降低并依规标准事先审核,提升事中过后监管,提升金融服务项目,向派遣机构适度迁移监管和服务项目职责,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业务流程和服务项目下移,能够更好地充分发挥金融服务项目中国实体经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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